锦州网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锦州网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622执恢51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被执行人:锦州网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凌河区百官屯。
法定代表人:郑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锦州网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能按照(2017)黑0622民初27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2021年09月14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锦州网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表等法律文书。
2、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锦州网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目前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3、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锦州网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人执行时效的限制。
审判长 曲  鑫
审判员 韩 雪 杰
审判员 张 新 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郭延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