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703执保5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12月11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
被执行人:锦州网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百官屯。
法定代表人:齐凤英,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锦州网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辽0703执保50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边德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苏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