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网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与锦州网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阿民一民初字第221-5号
原告***,身份证号371202198012234512,男,198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阿城区新利街延川村四组。
被告锦州网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百官屯。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进乡街114号。
原告***与被告锦州网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锦州网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280万元的冻结,并解除对担保财产的查封及冻结。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国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锦州网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哈尔滨市南岗支行营业部(账号08046201040025918)、中信银行哈尔滨分行营业部(账号7451110182100004069)、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南岗支行(账号231000055018170072644)的银行存款共计280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担保人**在工商银行存款50万元的冻结(账号6212263500003824501)。
三、解除对***自有的黑A8Z866东风日产小型普通客车鄂查封;
四、解除对***在阿城区金河名苑购置的房屋(G1栋1单元501室)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魏蕊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冯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