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602民初2731号
原告**,男。
被告**,男。
被告呼和浩特市***通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地址:呼和浩特赛罕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呼和浩特市***通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 燕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