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704民初1911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10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武县平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70年12月31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被告: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夺底路14号。
法定代表人:多吉罗布。
原告**远诉被告***、被告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诉讼费13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