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335民初144号
原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拉哇道路工程项目部,地址:四川省甘孜州巴塘县夏邛镇甲坡顶村葛洲坝二公司项目部。
法定代表人:陈立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聪,公司员工,特别代理。
被告: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多吉罗布。
被告:***,男,汉族,生于1968年3月20日,四川省内江人。
原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拉哇道路工程项目部与被告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原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拉哇道路工程项目部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拉哇道路工程项目部撤回对被告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计80元,由原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拉哇道路工程项目部承担。
审 判 长 严正琴
审 判 员 晓 宏
人民陪审员 曲 珠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拥 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