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702执保28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鑫鹏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柳新镇建设路九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2MA1PC397X7
法定代表人:张华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夺底路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710905111C
法定代表人:陈林,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中电建安徽长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九华山大道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OMA22MMRXFU9E
法定代表人:杨刚,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鑫鹏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执行人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63815元或等价值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63815元或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善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