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

张某、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芒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藏0328民初268号
原告: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某,西藏西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仁某,西藏西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710905111C。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某。
被告:刘某,住四川省内江市。
原告张某与被告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刘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以被告已全额支付所欠款项为由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01.44元,减半收取计5800.72元,由张某负担。
审 判 长 祝      毅
审 判 员     斯朗德庆
人民陪审员       曲措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胡金萍
书 记 员     巴桑曲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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