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

西藏高争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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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藏0103民初1699号
原告:西藏高争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索某,现住西藏拉萨市堆龙德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仁某。
被告: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陈某,具体不祥。
原告西藏高争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并于当日向原告发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告知原告应预交本案诉讼费,但原告未在法定期间到本院交纳,也未向我院提交诉讼费减、免、缓申请和相关证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晓央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陈洁
书记员次旦卓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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