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635财保21号
申请人:***,男,197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诉讼代理人:肖卓异,系贵州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吴芳,系贵州铁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尚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430424730509490U。地址:湖南省衡东县城关南街。
法定代表人:文建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540000710905111c。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夺底路**。
法定代表人:多吉罗布,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电建黔东南州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522600MA6E6DD1XJ。。地址:贵州省凯里市清水江西南侧**路延伸段西北侧。
法定代表人:唐光皋,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三被申请人账户上729522元资金,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为其提供保险金额为729522元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确保其合法权益能够顺利实现,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尚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中电建黔东南州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账户上729522元资金,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4167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田 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王俐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