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502民初7162号
原告:**,男,1983年12月27日生,汉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人,住会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6年12月28日生,汉族,云南省曲靖市***人,住***。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市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3096784775。
住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街道同仁街143-1号。
负责人:***。
被告:保山市龙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218931748W。
住所: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泰龙商场[保山市泰龙(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市分公司、保山市龙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