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龙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市分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502民初7162号 原告:**,男,1983年12月27日生,汉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人,住会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6年12月28日生,汉族,云南省曲靖市***人,住***。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市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3096784775。 住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街道同仁街143-1号。 负责人:***。 被告:保山市龙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218931748W。 住所: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泰龙商场[保山市泰龙(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市分公司、保山市龙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