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782民初2059号
原告:***,男,195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委托代理人:虞庄、***,浙江浙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同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春晗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男,198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贵溪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义乌市同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