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金义民初字第3064号
原告:义乌市同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义乌市江东街道石塔头村民委员会。
诉讼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同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江东街道石塔头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同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同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8元(已减半),由原告义乌市同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骆巧梅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