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同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王某、义乌市同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82民初12654号 原告:王某,男,198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同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戚继光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义乌市同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2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