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光夏玻璃装璜有限公司

广东坚朗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上海光夏玻璃装璜有限公司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973执10959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坚朗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坚朗路3号1栋101室。
负责人:白宝鲲。
被执行人:上海光夏玻璃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金田路47弄47号。
负责人:夏宪龙。
执行申请
一、执行依据:本院(2021)粤1973民初5125号民事判决书。
二、立案执行日期:2021年7月7日。
三、申请执行的债权情况: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26145.3元、受理费234.89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义务。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根据查询反馈,原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码为沪BG××××车辆已过户,故不能查封。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经告知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裁定结果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丘其军
审判员  赖远龙
审判员  周建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俊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