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光夏玻璃装璜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光夏玻璃装璜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9民初853号之一
原告:***,女,195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高,上海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光夏玻璃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夏宪龙,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上海光夏玻璃装璜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丁忆宁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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