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平市恩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恩平恩立公司诉广州博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江恩法民二初字第216号
原告:恩平市恩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博隆数据资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恩平市恩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博隆数据资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恩平市恩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恩平市恩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博隆数据资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6040元,减半收取为28020元,由原告恩平市恩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周卫国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