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7民特1号
申请人:恩平市恩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恩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29X。
法定代表人:梁卓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育俊,广东金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一鸣,广东金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黄观旺,男,196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公民身份号码:440************857。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孝祥,广东国晖(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欣欣,广东国晖(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恩平市恩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立公司)与被申请人黄观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恩立公司称,1.撤销恩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恩平仲裁委)作出的恩劳人仲案字[2019]627号仲裁裁决书;2.申请费由黄观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已明确规定按照工时计发工资的劳动者如何确认月工资,但恩平仲裁委认定黄观旺每小时工资38.5元,却未根据上述《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认定黄观旺月工资,适用法律错误。二、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恩平仲裁委酌定黄观旺每月工作24天、月平均工资9240元错误,恩平仲裁委没有考量到黄观旺工资是按工时计算,并非按月结算发放,且包括黄观旺在内的劳动者可以自主安排工作时间,其工作时间不固定。
黄观旺称,仲裁裁决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应驳回恩立公司的撤销申请。
本院审查期间,恩立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1.营业执照及黄观旺身份证,拟证明诉讼双方主体适格;2.工人工资发放表、批量代付工资金清单、班组人员发放表(水工组、实发1月)、班组人员发放表(水工组、实发1月绩效工资)、工人工资发放表(2018年10月-2019年8月)、上述各工资表的批量代付入账清单、领取款项签名结算表,拟共同证明包工头黄兴控制黄观旺在内部分工人的银行卡,每月以该部分工人名义向恩立公司申请划拨工资,黄兴收到工资后,通过各班组负责人以现金形式发放,黄观旺主张其月平均工资25480.5元与事实不符;3.工资结算表,拟证明黄观旺实际领取工资(按时计算)折算月平均工资为6699元;4.仲裁裁决书,拟证明仲裁裁决适用法律和认定事实错误。黄观旺没有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恩立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向恩平仲裁委调取恩劳人仲案字[2019]627号的案卷资料,以查清黄观旺的工资待遇情况。本院经审查认为,恩立公司为上述仲裁案件的被申请人,其作为当事人可以自行向恩平仲裁委申请复制案卷材料,而恩立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申请复制案卷材料被恩平仲裁委拒绝,故上述材料不属于本院调取证据的范围,本院对恩立公司调取证据的申请不予准许。
经审查查明:恩平仲裁委作出恩劳人仲案字[2019]627号仲裁裁决:一、确认恩平市恩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黄观旺的劳动关系于2019年10月16日起解除;二、恩平市恩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213193.8元(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316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848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392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7720元、医疗费793.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60元、住院护理费6460元)给黄观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恩立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
本院认为,本案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关于“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中,需对仲裁裁决是否存在上述六种情形进行审查。
恩立公司主张黄观旺时薪为38.5元、月平均工资为6699元,恩平仲裁委认定黄观旺月平均工资为9240元系认定事实错误。经审查,恩平仲裁委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和陈述,认定黄观旺时薪为38.5元、每月工作24天、每天工作10小时,进而认定黄观旺每月平均工资9240元,并以此作为计算黄观旺工伤待遇的月工资标准。而黄观旺的月平均工资是否为9240元属事实认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主张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应仅限于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或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形时,申请人方可依此主张撤销仲裁裁决。否则,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是否错误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范围。本案恩立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仲裁裁决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或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本院对其上述主张不予审查。恩平仲裁委以其认定的事实,裁决恩立公司向黄观旺支付213193.8元,并无不当。《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是对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作出的规定,恩平仲裁委在已认定黄观旺每月工作24天、每天工作10小时的情况下,没有适用该通知的规定计算黄观旺的月平均工资,不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恩立公司以恩平仲裁委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为由申请撤销本案仲裁裁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恩立公司主张仲裁裁决应予撤销,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恩平市恩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恩平市恩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梅晓凌
审 判 员 李 翔
审 判 员 甄锦源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彭思远
书 记 员 薛佩珠
梁启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