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785民初3423号
原告:***,男,汉族,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富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住广东省恩平市。由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富宁县木央镇睦伦村民委推荐。
被告:***,男,汉族,住广东省恩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住广东省恩平市。由恩平市良西镇福坪村民委员会推荐。
被告:恩平市恩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恩平市锦江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恩平市恩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恩平市锦江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4.3元,鉴定费4000元,合计5754.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