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平市恩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785民初3423号 原告:***,男,汉族,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富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住广东省恩平市。由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富宁县木央镇睦伦村民委推荐。 被告:***,男,汉族,住广东省恩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住广东省恩平市。由恩平市良西镇福坪村民委员会推荐。 被告:恩平市恩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恩平市锦江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恩平市恩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恩平市锦江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4.3元,鉴定费4000元,合计5754.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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