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302民初2548号
原告:乌海市海金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能源集团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文斌,公民身份号码:×××,住乌海市。
原告乌海市海金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国家能源集团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协商处理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海市海金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65.6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