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海金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乌海市海金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303民初261号

原告***,男,196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内蒙古第一电力建设公司内部退养职工,住包头市青山区。

被告乌海市海金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海市海勃湾区。

法定代表人燕铁人,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乌海市海金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乌海市海金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案件受理费5642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821元,由***负担。

审判员
雪瑞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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