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民申136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7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讷河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黑龙江乾达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健康路60号1层1号。
法定代表人:李占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国安,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讷河市利鑫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讷河市卫东街三组。
经营者:王金山,男,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尼尔基镇多西浅村02-012。
实际经营者:李庆华,女,197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讷河市西南街四委18组。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立国,男,197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讷河市。
再审申请***因与被申请人黑龙江乾达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讷河市利鑫建筑设备租赁站、张立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黑02民终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查明,***与黑龙江乾达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均系不服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黑02民终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黑龙江乾达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的(2021)黑民申545号案件本院已经启动再审程序,故***的再审请求本院将在再审程序中一并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审查***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丹华
审判员 孔祥鹏
审判员 孙淑波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陆峣
书记员陈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