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227民初680号
原告:***,男,197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学***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乾达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健康路60号1层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雨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洪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乾达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此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向原告***送达诉讼费补缴通知书,要求原告***限期补缴诉讼费,但原告在规定期间内未补缴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预缴15240.87元,退还***。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吕 涛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