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乾达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江乾达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227民初680号 原告:***,男,197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学***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乾达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健康路60号1层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雨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洪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乾达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此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向原告***送达诉讼费补缴通知书,要求原告***限期补缴诉讼费,但原告在规定期间内未补缴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预缴15240.87元,退还***。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吕 涛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