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化市富林建筑有限公司

***与敦化市富林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吉2403民初3000号
原告:***,住敦化市。
被告:敦化市富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敦化市***。
法定代表人:曹令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衡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长春市。
***建平诉被告敦化市富林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两被告立即给付***材料款104982元,并给付自2013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8月21日期间的利息11469.28元,利息按建设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75%计算,总计11451.28元;二、判令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三、本案受理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5月至同年11月1日期间,***挂靠富林公司在金鼎不夜城施工时,多次在***处购买建筑材料,价款总计403982元未付。该项材料欠款,***仅在2014年、2015年、2016年分三系给付了***299990元,至今仍拖欠***材料款104982元没有偿还。***无数次向两被告索要,但两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拒不偿还。
本院经审查认为,***自认以敦化市翔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名义为施工方送货,***亦非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此***以个人名义起诉属诉讼主体不适格,应当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29元,全额退还茹建平。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杰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