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柏垠丰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与双柏垠丰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云2301民初857号
原告**,女,1960年3月2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牟定县人,农民,住楚雄市。
诉讼代理人***,云南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双柏垠丰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双柏县城永兴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7年2月20日生,汉族,楚雄市人,住楚雄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双柏垠丰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已交)。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