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柏垠丰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双柏垠丰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楚执字第152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5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重庆市潼南县人,个体职业,户籍地重庆市潼南县,现住楚雄市。
被执行人双柏垠丰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双柏县城永兴路,组织机构代码70980871-X。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双柏垠丰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87791元(含执行申请费1199元,未含迟延履行金),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由被执行人双柏垠丰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履行所欠建材款、迟延履行债务期间履行共计95000元,执行申请费11325元由申请人***承担。现该执行和解协议已全部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15)楚民初字第1200号民事判决书、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楚中民二终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由被告双柏垠丰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的履行义务,因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现予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