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柏垠丰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阳兴宁申请执行双柏垠丰建筑建材有限公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云2322执14号
申请执行人楚雄市鹿城镇川南租赁站,经营场所:楚雄市鹿城镇青龙社区。
经营者***,男,1969年6月20日生,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执行人双柏垠丰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双柏县永兴路。
组织机构代码:70980871—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执行楚雄市鹿城镇川南租赁站与双柏垠丰建筑建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已执行到位135000.00元并已交付申请执行人,剩余部份申请执行人楚雄市鹿城镇川南租赁站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2015)双民初2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以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勇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