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隆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中隆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营口北方热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0804执154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鞍山市铁东区解放东路***栋*单元*层**号。
被执行人中隆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显示莲湖区夏家什字18幢10108室。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被执行人营口北方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鲅鱼圈区辽东湾大街南段(皇家园林酒店4016室)。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申请执行中隆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营口北方热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3月30日作出(2016)辽0804民初44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向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二被执行人中隆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及营口北方热电有限公司仍未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五十一、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禁止该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
二、冻结被执行人中隆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权,未经准许不得转让、变更、抵押。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隋宗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