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隆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京0106执203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天津市。
委托代理人:杨琼,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执行人:中隆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夏家什字18幢10108室。
被执行人:中隆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丰台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成寿寺路1号楼0203室。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隆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隆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丰台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京0106民(商)初267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定:一、中隆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丰台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段启彪欠款五万元;二、中隆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丰台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段启彪上述欠款利息,利息计算期限为自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一日起至实际清偿本息之日止,利率按照年利率5.25%标准计算;三、中隆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2元、公告费820元,由中隆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隆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丰台分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权利人于2018年2月1日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5.1962万元及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8年2月7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中隆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隆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丰台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于2018年3月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本院调查,未发现银行账户、房产、车辆、证券、工商等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4、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中隆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隆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丰台分公司已不在原地址经营,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具体经营地址。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8年9月10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8)京0106执203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员林风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燕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