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隆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3民初12711号
原告:***,男,汉族,1958年XX月XX日出生,住陕西省靖边县XX镇XX村XX小组。
被告: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程道虎,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第三人:***,男,汉族,1949年XX月XX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XX路**号楼**层**号。
第三人:***,男,汉族,1957年XX月XX日出生,住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天赐湾。
第三人:中隆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XX幢XX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延安市公路管理局,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XX街。
负责人:***,其他情况不详。
原告***与被告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中隆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延安市公路管理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打印:扈艳红校对:***2019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