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隆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诉中隆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营口北方热电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0804执1543-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鞍山市铁东区解放东路***栋*单元*层**号。
被执行人中隆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显示莲湖区夏家什字18幢10108室。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被执行人营口北方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鲅鱼圈区辽东湾大街南段(皇家园林酒店4016室)。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王成武诉中隆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营口北方热电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辽0804民初44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据此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销执行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辽0804民初44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伊辉武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