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民终101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3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博大电炉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理人:刘绪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峰,陕西赢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波,陕西赢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隆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李立阳,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西安博大电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大公司)、原审被告中隆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7)陕0104民初42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与博大公司2016年4月27日签署的西安博大科技综合楼结算协议,并非双方的最终结算,协议中还存在遗留问题未解决。结合***二审提交的新证据(2016年5月16日签署的“房价调整说明”和2015年12月31日签署的“博大电炉工程款抵房补充协议”),2016年4月27日的“西安博大科技综合楼结算协议”不是最终结算,不能作为涉案工程款的认定依据。故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7)陕0104
民初429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417元,黎兴全已预交,退还黎兴全。
审判长张熠
审判员田勤耕
审判员魏哲
二○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赵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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