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隆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博大电炉有限公司与中隆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黎光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04民初9634

原告:西安博大电炉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6253

法定代表人:刘绪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哲,男,197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住西安市湖区

被告:中隆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8513

法定代表人吴万宏,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黎光全,男,196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原告西安博大电炉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隆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黎光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516作出2017)陕0104民初4299号民事判决,被告黎光全不服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815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陕01民终10159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西安博大电炉有限公司因欲与被告庭外和解,于20191128日向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西安博大电炉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回起诉,不损害他人利益,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博大电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7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785元由原告西安博大电炉有限公司负担

 

                                       艳红

             寇永利

     张扣利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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