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隆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04民初9634号
原告:西安博大电炉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6253。
法定代表人:刘绪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哲,男,197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住西安市莲湖区。
被告:中隆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8513。
法定代表人吴万宏,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黎光全,男,196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原告西安博大电炉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隆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黎光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作出(2017)陕0104民初4299号民事判决,被告黎光全不服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8月15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陕01民终101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西安博大电炉有限公司因欲与被告庭外和解,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西安博大电炉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回起诉,不损害他人利益,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博大电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7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785元由原告西安博大电炉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吕艳红
审 判 员 寇永利
人 民 陪 审 员 张扣利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贺 薇
书 记 员 曹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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