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隆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韩城市华秦物资有限公司与中隆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鹏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0581791

申请执行人韩城市华秦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庞世平,男,生于1951年XX月XX日,汉族,初中文化,住韩城市新城区XX路普照路什字东南,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住所地:韩城市新城区XX路普照路什字东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81766305449P

被执行人中隆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万宏(曾用名吴万红),男,生于1950年XX月XX日,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海安县XX路XX号XX室。身份证号码:320XXXXXXXXXXXXXXX

住所地:西安市湖区夏家什字181010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8513

被执行人佛鹏,男,生于1963年10月28日,汉族,高中文化,住西安市湖区,系陕西省富平县人,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韩城市华秦物资有限公司中隆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0581民初219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中隆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鹏偿还韩城市华秦物资有限公司钢材款330000元,并自200949日起按月息2%支付欠款利息至款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4020元,由中隆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鹏共同负担。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韩城市华秦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如下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

知书、廉政监督卡。

二、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发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可供扣划,支付宝、财付通也无可扣划款项。被执行人佛鹏工商注册登记。

三、查佛鹏在渭南的房产在几年前因城市改造已被拆除。

四、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用惩戒措施。

五、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

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经过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李武军

薛妙香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

薛小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