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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惠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北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宸建设集团石家庄炳楠垠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新兴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惠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北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宸建设集团石家庄炳楠垠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新兴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申义发、***、**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7-14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易民初字第731号
原告河北惠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龙洋。
被告河北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元惠芳
华宸建设集团石家庄炳楠垠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洋
被告河北新兴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海庆。
被告***,男,河北新兴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代理人。
被告中隆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申义发,男,中隆机械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理人
被告***,男,中隆机械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施工人。
被告**,男,汉族,四川省广元市元坝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惠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宸建设集团石家庄炳楠垠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新兴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申义发、***、**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惠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惠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北惠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600元,由原告河北惠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孙春梅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