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中山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中山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对西双版纳海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云28执恢25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中山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叶吉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文涛,云南佛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曲五四,云南中山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党支部书记,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西双版纳海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景洪市。
法定代表人:高金海,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健,云南律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执行云南中山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双版纳海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原名称西双版纳海龙有限责任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政府要求由西双版纳州国土资源局组织拍卖被执行人海龙责任公司的土地,本院停止拍卖,并向景洪市国土资源局发出协助,要求扣留西双版纳海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征地补偿款976721元(两案执行款)。期间,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国土资源局诉西双版纳海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后西双版纳海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土地使用证被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国土资源局登报注销,西双版纳海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土地无法执行。西双版纳海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对与州国土资源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进行申诉,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提审,审查后裁定指令景洪市人民法院一审,景洪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国土资源局诉讼请求,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国土资源局不服上诉,本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西双版纳海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国土资源局申请恢复办理土地使用证,因西双版纳海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补缴土地出让金尚未办理。执行中了解到被执行人西双版纳海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土地将被征用17.85亩,流沙河新区项目建设指挥部将支付22978300元征地补偿款至被执行人西双版纳海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本院立即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西双版纳海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同时向流沙河新区项目建设指挥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取被执行人西双版纳海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流沙河新区项目建设指挥部的土地征用补偿款。案外人李亚泉针对本院提取和冻结被执行人西双版纳海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征地补偿款的执行裁定提出异议,该异议于2017年9月15日被本院裁定驳回。流沙河新区项目建设指挥部告知本院因被执行人西双版纳海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土地使用证尚未重新办理,土地面积无法核实,征用补偿款尚不能确定。本院与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国土资源局、流沙河新区项目建设指挥部沟通,询问西双版纳海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土地使用证办理、土地征地补偿情况,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国土资源局2016年1月4日、2017年7月18日书面回函本院,称“…根据再审判决和双方签订的《付款协议书》,西双版纳海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尚未交清出让金157.1456万元。该局已经形成书面请求上报州政府,待州政府常务会研定。2016年5月13日,该局根据终审判决和《十二届州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向西双版纳海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交款通知,要求交清出让金157.1456万元,该局才恢复西双版纳海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土地使用权证。但西双版纳海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缴纳土地出让金…”。流沙河新区项目建设指挥部口头答复“由于西双版纳海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土地面积未能核实清楚,双方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已作废。流沙河新区项目建设指挥部已撤并,征地补偿工作将移交景洪市国土资源局”。为此,被执行人西双版纳海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属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形,本院将此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云南中山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代理律师陈文涛并征询是否同意本院裁定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其表示同意。本院2018年8月17日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18年9月20日,申请执行人云南中山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代理人曲五四递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债权转给让协议书》,表明“云南中山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双版纳海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案号(2006)西执字第54号,现因第三人收购申请执行人的上述债权,且已经履行完毕。根据申请执行人与债权受让人、债务人的三方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2006)西执字第54号案件的执行,请准予”,并提交了相关付款凭证。
本院认为,云南中山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地处分自己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现云南中山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双版纳海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债权受让人胡军成达成《债权转让协议》,收取债权受让人胡军成的转让款,书面请求撤回(2006)西执字第54号案件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6)西执字第54号、(2018)云28执恢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燕
审判员 谢建军
审判员 张少明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廖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