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建协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建协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205民初1783号
原告:***,男,195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被告:江苏建协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795372739N,住所地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芙蓉中三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吴澄,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泽,男。(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利清,男。(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江苏建协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协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建协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泽、华利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建协公司支付2021年1月-7月的年终结算补差工资5000元;2.判决建协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其2021年1月至7月在建协公司中标的项目上担任专业监理工作,依据注册监理规定可工作至65周岁结束,但建协公司老板坚持以其7月底达到并超过65周岁为由予以清退,同时承诺工资结到7月底不会少。工资支付周期是每月28日付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的工资,现每月预付3800元的工资仅支付到7月20日,未结到7月21日,并且每月1200元年终结算工资未予支付。因此,其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请。
被告建协公司辩称:1、公司已经足额支付***在本公司2021年1月至6月共30870元劳务薪资。2、***进入公司工作时已经是退休人员返聘,经多次要求但不能提供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3、无锡市惠山区自2021年5月开始实行在建工程关键岗位人员到岗管理制度,对参建单位关键岗位人员进行人脸识别考勤到岗系统,但因***无上岗证,不能进入考勤系统,所以告知***工作到2021年6月底就不再录用。***自2021年7月起就不在项目上上班了,有考勤表为证。公司考勤周期是上月21号到本月20号,但工资计算周期分两部分,固定工资的是每月1号到月底(即自然月),于当月28号发当月固定工资。加班费按照考勤表计算发放,每月28号发上月21号到本月20号期间的加班费。7月28日发了***两笔,一笔是补差工资,一笔是财务发错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4月1日,***入职建协公司,从事监理工作。双方补签了一份《无锡市聘(留)用退(离)休人员协议》,约定双方协商同意按月支付***工资5000元,每月支付3800元,余额出满勤补足。
***自入职起每周工作6天,超过6天之外的工作时间计算加班费。
每月的考勤周期为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主张月工资发放与考勤周期一致,建协公司主张固定工资部分是按自然月每月发放,加班工资是按照考勤周期发放。
***举证了2020年度工资条,具体组成为福利费2900元、加班费1230元、年终奖3800元,已发工资45600元,应发加班费和奖金额8200元,合计应发61730元,扣税246元,实发加班费和奖金额为7954元(该款于2021年2月5日转账支付给***)。***陈述其中福利费及年终奖实际均为按每月工资5000元计算的年收入60000元的补差工资,超过60000元部分都是加班费。
根据建协公司举证的工资发放表,***2021年的每月工资组成有工资、中夜班,另外公司单独编制半年奖及高温费发放单。根据工资发放表及***的银行卡交易明细,2021年1月至9月,建协公司共支付***工资26600元(1月至7月,每月3800元)、中夜班470元,半年奖3800元,高温费600元(6月、7月,于2021年9月30日转账支付)。
根据考勤表,***在项目上出勤至2021年7月1日。***陈述在7月份告知其不用再上班,工资结算到7月底,其于7月初办理了工作交接,但其认为不应将其辞退,故此后其找到公司与老板沟通,得到答复就是工资结算到7月底。建协公司否认承诺工资结算到7月底,称7月发放的两笔3800元,其中一笔为半年奖,还有一笔是财务发错的,高温费也是按照7月工资表发放的。
庭审中,***明确其主张的诉讼请求工资5000元为按月工资5000元计算的差额部分,不包含加班工资。法庭辩论终结后,***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建协公司支付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期间的加班工资合计77332元。
以上事实,有***提供的《无锡市聘(留)用退(离)休人员协议》、银行交易明细、工资条、建协公司提供的考勤表、工资发放表、半年奖、高温费发放单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与建协公司签订的《无锡市聘(留)用退(离)休人员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之间建立的是劳务关系,故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内容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根据约定,***每月工资5000元,其中每月发放3800元。***主张在2021年7月初完成工作交接,但对具体日期无法回忆。***又主张建协公司将其辞退后承诺工资结算至7月底,建协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但是建协公司于7月28日支付了***7月份的固定工资3800元,后又于9月30日转账支付6月及7月高温费600元,能够佐证***的主张;建协公司虽主张该两笔是财务错发,但未就此进行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因此,建协公司应支付***2021年1月至7月的月工资共计35000元。因***确认半年奖视为按月工资5000元计算的补差工资,故建协公司已支付***2021年1月至7月的工资30400元,还应支付***4600元。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在法庭辩论终结后新增主张加班工资,不符合合并审理的法庭条件,故本案中不予理涉,***可另案主张。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江苏建协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支付工资差额46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建协公司负担。该款已由***预交,***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建协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建协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玲洁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过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