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建协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建协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205民初5744号 原告:***,男,1956年7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无锡市梁溪区,现住无锡市梁溪区。 被告:江苏建协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795372739N,住所地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芙蓉中三路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双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建协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协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建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建协公司支付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期间的加班工资76965元。事实和理由:其于2019年4月至2021年7月31日在建协公司担任监理,期间共计121周只享受了单休,计周六加班121天,另建协公司支付其2020年、2021年周六之外加班按每天30元计算的加班工资1700元折算为加班56天,故尚有加班工资差额76965元(5000元÷22.5天×177天×2-1700元)。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遂向无锡市锡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故诉至法院。庭审中,***增加诉请要求建协公司支付2019年、2020年、2021年6月的高温费合计2700元。 被告建协公司辩称,***是年满60岁的退休人员,与建协公司之间系劳务关系非劳动关系,故***不能按劳动法中的加班规定来计算加班费;建协公司按照30元/天的标准来发放日常加班费并不违法,且***在合理期限内从未提出过异议;2020年12月21日至2021年7月1日做六休一再去掉法定假日及建协公司放假40天,从这个周期的出勤情况,***再主张加班费于情于理都不合适,所以建协公司不应该支付***加班费。关于高温费,系当庭增加的诉请,且高温费不是劳务关系提供劳务的人员必须享受的,单位是可以不支付高温费的,且建协公司已支付了高温费。故请求驳回***对建协公司全部诉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曾在本院起诉要求建协公司支付拖欠工资,本院经审理作出(2022)苏0205民初1783号民事判决,该判决查明:2019年4月1日,***入职建协公司,从事监理工作。双方补签了一份《无锡市聘(留)用退(离)休人员协议》,约定双方协商同意按月支付***工资5000元,每月支付3800元,余额出满勤补足。***自入职起每周工作6天,超过6天之外的工作时间计算加班费。每月的考勤周期为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主张月工资发放与考勤周期一致,建协公司主张固定工资部分是按自然月每月发放,加班工资是按照考勤周期发放。***举证了2020年度工资条,具体组成为福利费2900元、加班费1230元、年终奖3800元,已发工资45600元,应发加班费和奖金额8200元,合计应发61730元,扣税246元,实发加班费和奖金额为7954元(该款于2021年2月5日转账支付给***)。***陈述其中福利费及年终奖实际均为按每月工资5000元计算的年收入60000元的补差工资,超过60000元部分都是加班费。根据建协公司举证的工资发放表,***2021年的每月工资组成有工资、中夜班,另外公司单独编制半年奖及高温费发放单。根据工资发放表及***的银行卡交易明细,2021年1月至9月,建协公司共支付***工资26600元(1月至7月,每月3800元)、中夜班470元,半年奖3800元,高温费600元(6月、7月,于2021年9月30日转账支付)。据此,认为建协公司应支付***2021年1月至7月的月工资共计35000元。因***确认半年奖视为按月工资5000元计算的补差工资,故建协公司已支付***2021年1月至7月的工资30400元,还应支付***4600元。判决建协公司支付***工资差额4600元。 庭审中,***提供注册监理师证书、2021年1月、3月至7月的考勤表6张、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拟证明建协公司未支付休息日加班费及高温费。***自述,(2022)苏0205民初1783号判决已生效,建协公司亦已履行完毕;签订协议时双方并未对工作时间进行约定,是到工地后,其他工作人员告知其是单休,其碰到建协公司副总后询问是否是单休,建协副总回答都是单休;其无法提供2019年、2020年的考勤表。建协公司经质证认为,注册监理师证书与本案无关;2021年1月、3月至7月的考勤表6张、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真实性无异议,可以证明双方约定的是做六休一,2021年1月、2月建协公司放假40天也向***支付了工资,建协公司足额支付了工资及加班工资,不应支付周六的加班工资。 建协公司提供(2022)苏0205民初1783号案件庭审录像部分视频,拟证明***在该案庭审中承认超过六天时间之外工作的才算加班。提供2019年、2020年高温费发放单,拟证明建协公司足额支付了高温费、2021年度的高温费并未在计算在工资内。***经质证认为,建协公司是截取的部分庭审记录系断章取义,与事实不符;所谓的2019年、2020年高温费只是建协公司自己罗列的名目,是计算在每月5000元工资中的,故不予认可。 以上事实,由***提供的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无锡市聘(留)用退(离)休人员协议、2020年度的收入账单、注册监理师证书、2021年1月、3月至7月的考勤表6张、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2022)苏0205民初1783号民事判决书,由建协公司提供的(2022)苏0205民初1783号案件庭审录像部分截屏、2019年、2020年高温费发放单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系退休人员,故***与建协公司之间应当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本案不受劳动法等相关法律的调整。根据双方签订的《无锡市聘(留)用退(离)休人员协议》,并未就工作时间、加班工资等约定,但根据已生效法律文书查明的事实、双方当事人陈述及实际履行情况,可以认定双方约定的工作时间是做六休一,且建协公司已支付***2020年、2021年超出约定工作时间外加班的加班工资,***并未提供2019年、2020年加班的相应证据,亦无证据证明建协公司已支付的2020年、2021年加班工资不符合双方的约定。综上,可以认定建协公司已足额支付了***加班工资,对***要求支付加班费的诉请不予支持。关于高温费,双方协议中并未约定,且建协公司亦举证支付了该项费用,故***的该项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高 剑 书 记 员 包 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