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桂0328执81号
申请执行人:龙胜各族自治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龙胜各族自治县龙胜镇。
法定代表人:赵明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桂华,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祥东,广西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胜各族自治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所依据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龙民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龙民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 陆梦村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吴英梅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