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0328民初444号
原告:龙胜各族自治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地址: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龙胜镇兴龙西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820012100X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广西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广西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年12月16日,侗族,地址: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
原告龙胜各族自治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胜各族自治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4元,减半收取计187元,由原告龙胜各族自治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