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胜各族自治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龙胜各族自治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龙胜金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桂0328民初380号
原告(反诉被告):龙胜各族自治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龙胜各族自治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820012100X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员,户籍地湖南省祁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广西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龙胜各族自治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8051034788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聂先应,该公司项目部经理,住广西桂林市叠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上海汉盛(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龙胜各族自治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龙胜金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受理。2017年10月25日,本院收到被告(反诉原告)龙胜金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反诉状,被告(反诉原告)龙胜金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2017年11月2日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反诉原告)龙胜金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起的反诉,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