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高华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中投科信科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高华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雁民初字第01666号
原告西安中投科信科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一路”国家服务外包基地”一区C座5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孟强、***,陕西高新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高华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18号西格玛大厦五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中投科信科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安高华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中投科信科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1月1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中投科信科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36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368元。
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谭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