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汴民终字第1134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农贝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凌新萍,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献伟,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住尉氏县。
委托代理人王留根,河南源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因与河南农贝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贝得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6月14日诉至尉氏县人民法院,该院于2013年8月22日作出(2013)尉民初字第1528号民事判决。农贝得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农贝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献伟、被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留根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尉氏县人民法院(2013)尉民初字第152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尉氏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李莎莎
审判员 孔德亮
审判员 孙玲玲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艺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