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农贝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农贝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122民初264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山县。 被告:河南农贝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河南农贝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计3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于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