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富瑞种业有限公司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202执11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住所地开封市大梁路西段**。
被执行人:***,男性,1972年04月11出生,汉族,住杞县。
被执行人:高登花,女性,1973年04月10出生,汉族,住杞县。
被执行人:开封市富瑞种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杞县裴村店曹屯农场/div>
法定代表人:许国志。
被执行人:许国志,男性,1962年11月24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被执行人:蒋家荣,女性,1965年06月19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被执行人:郭学清,男性,1966年01月19出生,汉族,住兰考县。
被执行人:王秋英,女性,1965年02月19出生,汉族,住兰考县。
本院在执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与***、高登花、开封市富瑞种业有限公司、许国志、蒋家荣、郭学清、王秋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8日作出(2018)豫0202民初13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2019年10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相关执行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高登花、开封市富瑞种业有限公司、许国志、蒋家荣、郭学清、王秋英履行已生效的判决义务。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2019年12月17日通过系统二次对被执行人***、高登花、开封市富瑞种业有限公司、许国志、蒋家荣、郭学清、王秋英名下的财产进行总对总网络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33个银行账户,3个网络账户。被执行人许国志、郭学清、***三人名下共有7辆车,车辆以查封,但因不能实际控制车辆,无法进行处置。2019年10月22日在开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开封市住房公积金处进行查询,被执行人***、高登花、开封市富瑞种业有限公司、许国志、蒋家荣、郭学清、王秋英名下无房产、无住房公积金。现已约谈了申请执行人,明确告知其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照君
审判员  李一文
审判员  渠秀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