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202民初1501号
申请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住所地:开封市大梁路西段2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067858234。
负责人:张彦涛,该行行长。
被申请人:开封市富瑞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杞县裴村店曹屯农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1660906828M。
法定代表人:许国志,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许国志,男,汉族,1962年11月24日生,住河南省杞县。
被申请人:蒋家荣,女,汉族,1965年6月19日生,住河南省杞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诉被告开封市富瑞种业有限公司、许国志,蒋家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开封市富瑞种业有限公司、许国志,蒋家荣的银行存款3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开封市富瑞种业有限公司、许国志,蒋家荣的银行存款3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司文娟
人民陪审员 张喜峰
人民陪审员 王松灿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亚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