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开封市富瑞种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杞县裴村店曹屯农场/div>
法定代表人:许国志。
被执行人:许国志,男性,1962年11月24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被执行人:蒋家荣,女性,1965年06月19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本院在执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与开封市富瑞种业有限公司、许国志、蒋家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豫0202民初15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开封市富瑞种业有限公司、许国志、蒋家荣的银行存款299000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相同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开封市富瑞种业有限公司、许国志、蒋家荣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孙照君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