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富瑞种业有限公司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202执1167号
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住所地开封市大梁路西段**。
被执行人:***,男性,1985年09月23出生,汉族,住杞县。
被执行人:开封市富瑞种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杞县裴村店曹屯农场/div>
法定代表人:许国志。
被执行人:许国志,男性,1962年11月24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被执行人:蒋家荣,女性,1965年06月19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被执行人:郭学清,男性,1966年01月19出生,汉族,住兰考县。
被执行人:王秋英,女性,1965年02月19出生,汉族,住兰考县。
本院在执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与***、开封市富瑞种业有限公司、许国志、蒋家荣、郭学清、王秋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豫0202民初13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开封市富瑞种业有限公司、许国志、蒋家荣、郭学清、王秋英的银行存款97000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相同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开封市富瑞种业有限公司、许国志、蒋家荣、郭学清、王秋英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孙照君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