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富瑞种业有限公司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202执11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住所地开封市大梁路西段**。
被执行人:张高建,男性,1987年02月06出生,汉族,住杞县。
被执行人:许二芝,女性,1985年04月23出生,汉族,住杞县。
被执行人:开封市富瑞种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杞县裴村店曹屯农场/div>
法定代表人:许国志。
被执行人:许国志,男性,1962年11月24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被执行人:蒋家荣,女性,1965年06月19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被执行人:郭学清,男性,1966年01月19出生,汉族,住兰考县。
被执行人:王秋英,女性,1965年02月19出生,汉族,住兰考县。
本院在执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与张高建、许二芝、开封市富瑞种业有限公司、许国志、蒋家荣、郭学清、王秋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豫0202民初13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相关执行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张高建、许二芝、开封市富瑞种业有限公司、许国志、蒋家荣、郭学清、王秋英履行已生效的判决义务。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2020年2月17日通过系统多次对被执行人张高建、许二芝、开封市富瑞种业有限公司、许国志、蒋家荣、郭学清、王秋英的财产进行总对总网络查询,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在房地产档案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张高建、许二芝、许国志、蒋家荣、郭学清、王秋英名下均无房产。被执行人开封市富瑞种业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已被我院其他案件查封并拍卖,已不具备处置条件,现已约谈了申请执行人,明确告知了其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照君
审判员  万朝阳
审判员  梁成勋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赵晓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