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202执958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住所地开封市龙亭区西门大街**。
被执行人:杞县海纳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杞县泥沟乡中泥沟村/div>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
被执行人:开封市富瑞种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杞县裴村店曹屯农场/div>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
被执行人:杞县正弘酒店服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杞县西集聚区经二路南段路东/div>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
被执行人:开封正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杞县黑龙潭街**/div>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
被执行人:郭某某,男,1966年0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65年0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被执行人:河南富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兰考县东坝头乡杨庄村div>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本院在执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与杞县海纳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开封市富瑞种业有限公司、杞县正弘酒店服务有限公司、开封正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某某、王某某、河南富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豫0202民初11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杞县海纳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开封市富瑞种业有限公司、杞县正弘酒店服务有限公司、开封正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某某、王某某、河南富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985173.15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相同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杞县海纳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开封市富瑞种业有限公司、杞县正弘酒店服务有限公司、开封正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某某、王某某、河南富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一文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文朋